何锦前:共同富裕与法治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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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05-18  来源:新华网


  •   一、共同富裕理念与思路
     
      共同富裕是时代强音。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发表了《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文章。习近平总书记在这篇文章中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共同富裕是一个长远目标,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对其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要有充分估计,办好这件事,等不得,也急不得”。
     
      如何实现共同富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总的思路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回顾历史,富强是近代以来深植于中国人心底的梦想。中国共产党从执政开始就秉持着共同富裕的理念。1953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该决议明确指出,“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之后,随着时代发展,这一理念也日益清晰而成熟。
     
      我们知道,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同志曾指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同时还强调“提倡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党的十九大报告还指出,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
     
      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共同富裕作出重要部署,勾画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内容包括“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等。
     
      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还强调,“完善分配制度。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党的二十大报告写入了“第三次分配”,明确了三次分配的制度体系。这对共同富裕的制度建设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二、法治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在第七部分还描绘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美好图景,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我们知道,共同富裕离不开法治,而法治中国建设也应该将共同富裕作为重要目标。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推进法治的现代化。从法治的角度而言,共同富裕为法治的发展和法治的现代化提供了重大的历史性发展机遇。当然,机遇与挑战并存,客观来讲,在共同富裕道路上,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有很多需要进步的地方。无论是法律制定还是法律实施,与共同富裕的法治需求还有一些差距。某些根深蒂固的法律原则、价值理念、运行方式不适应共同富裕的目标任务,致使共同富裕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共同富裕的法治环境还未形成。因此,法治现代化任重而道远。
     
      201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刚才提到了一个非常核心的词:“良法善治”。这是什么意思呢?可以说,法治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不断实现良法善治的过程。进一步说,就共同富裕而言,法治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不断瞄准共同富裕这个目标而实现良法善治的过程。
     
      因此,法治现代化必然不同于以往没有将共同富裕作为重要目标的法治,或者说以共同富裕为重要目标的法治现代化将显著区别于,甚至在本质上不同于传统意义的法治。那么,有什么本质不同呢?第一,传统意义上的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是个人本位的法治,而法治现代化就是要不断超越个人本位的法治。注意,我们说的超越未必就一定要否定个人本位,或者全盘取消个人本位。法治现代化需要的是不断突出社会本位,或者群体本位。比如,传统的法治非常重视个人,特别强调个体自由、个体权利。可以说,传统的法治是建立在对于个人的尊严、自由、权利的保障的基础之上的,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
     
      第二,传统意义上的法治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强化单一性的法治,而法治现代化则是不断正视不同主体之间,不同情况下的差异性,并且调整这种差异性的法治。在古代,法治从功利的角度强调这种单一性。比如,《管子·任法》里指出:“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这句话的意思是法律要统一人民的言行,使人民能够整齐划一。另外,墨家将法律当作规矩、绳墨,要把人的言行统一到一个尺度上。法家常说,“缘法而治”,“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些话虽然强调了平等。但实际上,在古代总有极个别或极少数的人是处于法律之外的,这样的法治其实也不过是君主用来统治老百姓的工具。
     
      近代法治强调人的尊严和权利,其目的是让每个人都能成为有人格的人,有意思自治的人,有财产权利和行为自由的人。但在现实社会,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有的甚至是天差地别,如果把所有人都看成是一样的自然人,只会固化这种差异,甚至在市场优胜劣汰、权力巧取豪夺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加剧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尤其进入到互联网时代、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时代,这种差异可能更甚。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意识的变化,有些差异被法律或者治理者所忽视了。久而久之,这种差异就不被视为是正当的合理的了,而这个时候,我们需要法治加以回应。在此背景下,法治的现代化就是要客观面对这些差异,并将不被广大的人民群众所接受的、不合理的、不具有正当性的差异加以调节、控制、优化。
     
      因此,法治现代化将超越个人本位、超越单一化的传统法治,并在法治目标、法律体系、法律功能、法律原则、法律调整方式、法秩序统一性和制度创新等方面有所体现。
     
      三、法治现代化的具体体现——法治目标
     
      古代的法治是以维护专治统治阶级的利益为目标的。比如,《管子·重令》里讲,“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故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这里说的很直白,古代法治就是用来维护统治阶级专治的。
     
      当前,我国的法治现代化与古代有本质不同,我们的要求是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其中,实现共同富裕就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最好例证。
     
      另外,我国的法治现代化不但要以国家富强为目的,还要以人民富裕为目的。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成果,让人民的财产、经济自由得到了更充分的保护与更全面的保障。不仅如此,我国的法治现代化还要以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为目的,而非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的富裕为限,更非少部分地区、少部分人的富裕为归宿。因此,现在以及将来,我国法治建设会在“共同富裕”的“共同”上下功夫。
     
      四、在法律体系方面法治现代化区别于传统法治
     
      传统的法律体系以经典的公法和私法为主要组成部分,包括民商法、行政法、刑法,以及相关的诉讼法等部门法。在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开始出现了第三法域,其主要部门法包括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等。与以往的部门法不同,第三法域的部门法更多体现了社会本位。同样,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也是要凸显社会本位。
     
      就我国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就有第三法域的多个部门法。
     
      为了有效实现共同富裕,我们要发挥传统部门法的作用,特别是在“富裕”方面的作用。比如,民法、商法对我们的相关主体,对使人民富起来有非常突出的作用。像公司法可以让我们在开办公司时,有法律和制度保障;合同法有利于人民在富裕的道路上吃下一颗“定心丸”;物权法可以让我们的财产得到法律保护。此外,我们还要充分发挥第三法域的部门法的作用,特别是在共同富裕方面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将来第三法域的部门法可能会不断增加,作用会不断强化,进而促使法律体系进一步发展变化。
     
      再进一步解释,就是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的部门法占据了更加主导的地位。但在将来,第三法域或者以社会本位为重要特征的一些新法律部门可能会越来越多,作用越来越突出,地位越来越高,这是一些新的变化。
     
      就目前来看,第三法域的经济法包括金融法、财政法、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此外,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以上法律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将起到关键作用。
     
      200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这说明,税收制度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此外,我们还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征管与调节。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这说明,我们的税收范围更大了,不只是个人所得税了。
     
      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这里,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强调加大税收调节力度的同时,还提到了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可见,我们的财政、税收、社会保障等制度逐渐进入顶层设计的范畴。
     
      当前,从法治视角观之,财政法、税法、社会法等部门法,必须直面时代之问,勇担国之重任,并积极回应共同富裕这一重大课题。
     
      五、在法律功能方面法治现代化区别于传统法治
     
      从法律功能的角度来看,传统的法律具有非常突出的定分止争功能。《管子》记载,“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商君书·定分》记载,“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
     
      在古代,还有“众人逐兔”的典故,说的是一只在野外的兔子,从人群中跑过,就会有很多人去追逐兔子,想据为己有。但如果一只兔子放在市场上出售,人们从旁边经过,就没有人想把这只兔子占为已有。这并非是他们不想得到兔子,而是这只兔子的所有权已有所属。
     
      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传统法治就是将经济事实、私有财产现状用法律的形式、国家背书的方式固定下来、公示出来、保护起来。可以说,传统法律就是既成事实的分配结果的写照。因此,我们就可以理解,有人曾说,人们并不是制定法律,他们只不过是发现法律而已。要是从这个角度看,法律就成了偏向强势者、竞争优胜者、富裕者一方的棘轮了,“富者愈富,穷者俞穷”。
     
      在德国,法治国家一词诞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是康德、洪堡与费希特等人的自由主义国家学说的产物。在他们看来,国家本身就是人类为了保障自由而理性选择的结果,是法之下多数人的结合,为保障人的自由和权利而去维持法。只有把经济自由、财产权利等保护好了,各类经济要素才能自由流动与配置。所以,传统的法律更多被定位为是维护个人权利,约束限制公权力的制度。对个人而言,传统法律往往强调的是法无规定即自由,或者法无规定即可为。当然,也不能滥用权利和自由。也就是说,对公权力而言,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于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更多是一种消极自由和消极权利,要政府不干预的自由和权利。如果谁的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受到了损害,就应当通过法律手段来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什么是消极自由?以赛亚·伯林在《自由论》指出,如果一个人太穷以致负担不起法律并不禁止的某事,如一块面包、环球旅行或法庭追索权,他就没有拥有这个东西的自由,就像法律禁止他拥有这个东西时一样不自由。如果我患的是贫困之病,即因贫困而无力购买面包、支付环球旅行或请求法律援助的费用,就像残疾使我无法行走一样,那么,这种无能力并不能必然地称为缺乏自由,更不能说是缺乏政治自由。如果我相信我没有能力获得某个东西是因为其他人做了某些安排,而根据此安排,我(而不是别人)才没有足够的钱去支付这种东西;只有在这个时候我才说我自己是一种强制或奴役的牺牲品。换句话说,对自由这个词的这种使用,依赖于一种特殊的关于我的贫困与弱势起因的社会与经济理论。如果我没有物质手段是因为我缺乏心智或生理能力,那么,只有当我接受了这种理论时,我才能说被剥夺了自由(而不单单说我是贫困的)。
     
      那么,以上的讲解对我们讨论共同富裕与法治现代化有什么样的启发?我认为,如果财产分配的不公平,造成了制度性缺陷,使得某些人处于强势地位,某些人处于弱势地位,那这种情况是需要矫正的。因为它是一种不自由的状态。
     
      我们在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固然要重视和保护消极自由、消极权利,但是也要关注和保障积极自由和积极权利。积极自由、积极权利可以通俗理解为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心、帮助、扶持。比如,由于制度性的安排使得某些人没有能力去买面包,这就需要政府或者社会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去矫正,进而保证些没有能力去购买面包的人,拥有积极自由、积极权利。
     
      有了上面的理解,我们再往下看,法治现代化的过程所呈现出的对于结果的追求,也与传统法律不一样。从传统法律角度看,如果人们的财产受到了损害,就要恢复到财产的原来状态。但在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不但要追求实质正义、实质公平,还要对所发生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而不只是简单地将人们所受的财产损失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法治现代化还要求我们的法律介入到收入和财富的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中去。比如,对高收入群体、发达地区、大企业,有可能要求他们担负更多法律责任或者法律义务,从而实现收入和财富的再平衡。
     
      当前,对于政府等公权力主体,我们还要让其起到更加积极的保障作用,并且要让其介入到收入和财富的三次分配环节中去。在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对公权力要限权也要赋权,而不是说,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关死,而是要让公权力规范起来,进而让人民群众的生活越来越美好,让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发展的红利。
     
      六、在法律原则方面法治现代化区别于传统法治
     
      传统法律更强调形式正义,在形式上自愿、合法即可。但法治现代化的过程则是不断凸显实质正义的过程。此外,在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还要超越形式公平和经济效率,并将实质公平纳入考量因素。
     
      (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传统法律更强调形式正义,只要你情我愿,“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都没问题。因为在形式上,双方是自愿、合法的就可以。在市场交易的某些时候,确实需要这种形式上的正义,因为它非常有效率。但如果这样长期下去,有些人的财富就会越来越多,有些企业就会越来越强势。这时候,贫富差距就扩大了,并且导致经济的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还会出现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间的不对等的博弈。很明显,这是有违实质公平、实质正义的。
     
      对于传统法律而言,它更多强调中立。后来,大家逐渐意识到这样的中立虽然符合形式正义,但却违背了实质正义。所以,法治现代化就是要不断凸现实质正义。像20世纪初,在一些国家开始出现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0世纪中叶,在一些国家开始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这些法律制度不同于传统法律的地方,在于在不平等的主体间,会去主动帮助弱势一方,以矫正失衡的经济关系,实现实质正义。
     
      (二)公平与效率
     
      法律原则里除了形式公平、实质公平,还包括形式正义、实质正义。此外,我们还常常提到效率。公平和效率的关系也能体现法治现代化与传统法律的不同。传统法律更注重形式公平和经济效率,形式上的公平能保障经济要素自由流动配置,以满足快速积累资本、快速发展经济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一种效率原则的体现。
     
      我们知道,法治现代化要超越形式公平和经济效率,还要将实质公平纳入考量因素当中。但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当公平和效率产生矛盾时,就需要我们加以协调。比如最低工资制度,有些人认为最低工资制度会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经济效率,不符合效率原则;有些人会说,设立最低工资制度是要保障弱势群体的最基本权益,为了实现实质公平。这时就需要我们进行协调。可以说,法治现代化,既要做大做好“蛋糕”,又要切好分好“蛋糕”。
     
      七、在法律调整方面法治现代化区别于传统法治
     
      法治现代化对于传统法治的法律调整是一个重大超越。传统法治强调用法律制度保护人们的尊严、自由、权利。而法治现代化不但要保护人们的尊严、自由、权利,还要实现实质公平与正义,特别是在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问题上。
     
      在再分配方面,我们可以通过税收、财政等手段去调节。比如,我们通过自己的劳动和智慧获得了相应的财产,这是初次分配,然后税法通过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将分到我们手上的财产再一次或者第三次进行分配。因为我们在获得收入的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税收。像个人所得税这种税收进入国库以后,国家要将这些税收汇集起来,将其中一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分配给那些比较贫困的地区,这就实现了财富的再分配。
     
      第三次分配怎么理解呢?例如,一些慈善组织会从个人手上筹集财富,然后再把这些财富转移分配给弱势群体。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可以对这些慈善组织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对于那些给慈善组织捐款、捐物的人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优惠,从而促使这些慈善组织和个人更愿意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第三次分配。从事慈善活动不仅可以改善经济状况,还可以形成良好的社会精神风貌。所以我们说,共同富裕是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裕的统一。
     
      八、在法秩序统一性方面法治现代化区别于传统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共同富裕也是一项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因此,要特别注重统筹协调。
     
      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我们必须实现法秩序统一性,形成制度合力,从而有效推进共同富裕。传统的法治由各个相关的传统部门法组成,各自之间相对分立的特征更加明显一些。而在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各个部门法、相关的法律制度协同起来,共同推进共同富裕。要想实现这个目标,就要强调法秩序的统一性。
     
      比如,金融法、税法就需要在规范资本、推进共同富裕方面协同起来。举个例子,某个上市公司为了抬升股价,会采取一些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如财务造假、虚增利润等。这时,不明真相的股民就会买它的股票,他的股价就会抬升。那么,有一天,这个公司的做法被证券监管部门发现了,结果肯定是要被处罚的。可以说,如果资本得不到规范,就会严重干扰、破坏良好的分配结构。所以,金融法、税法协同起来,推进共同富裕是非常有必要的。
     
      九、法治现代化需要制度创新
     
      法治现代化需要制度创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闭门造车”是不行的,只有随着时代的发展,呼应人民群众的诉求,才能发现创新点,进而完成制度创新。
     
      近年来,我国在法治现代化方面做了很多探索,形成了理论创新。从实体的维度来看,像房地产税改革,我们已经开始进行探索了。还有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等方面,我们也有一些讨论。
     
      从程序的维度来看,我们也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创新。比如,在诉讼制度方面,我们就可以有所作为。举个例子,对于一些企业和个人偷税、漏税、冒领财政补贴行为的投诉举报,对于一些不规范的资本运作的行为的投诉举报,以及引起的相关诉讼,我们可以在这些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剖析,进行制度创新,从而使新的诉讼制度成为杜绝国有财产流失,堵住灰色、黑色收入漏洞的重要机制。此外,我们在检察公益诉讼方面也已经有了非常多的探索。
     
      前面提到,推进共同富裕的手段包括税收、转移支付。其实,对于检察公益诉讼来说,未来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也会大有可为,并且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我们可以推出纳税人诉讼制度。这就是说,公民可以以纳税人的身份,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来提起相关诉讼。像国有财产流失,财政补贴分配不公平等都可以用纳税人诉讼等相关的公益诉讼方式来进行监督解决。
     
      可以说,我们只有在程序制度方面更加的完善,才能让国家通过再分配、第三次分配的方式推进共同富裕的效果更加明显。
     
      本期报告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何锦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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