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熠: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阈下的制度型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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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01-10  来源:新华网


  •   党的二十大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立足于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和新时代十年伟大变革的历史方位,深刻分析了我国发展面临的形势与挑战,宣示了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与任务,描绘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宏伟蓝图。
     
      一、扩大制度型开放具有历史必然性与深刻现实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这是“制度型开放”首次被写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制度型开放,是党和国家基于对外开放过程中的宝贵经验而提出的,是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由之路,是党中央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所作出的重大举措,也是党和国家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的重要体现。制度型开放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具有重要地位:制度型开放是中国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由之路与重要抓手,是持续发挥以开放促改革重要作用的必然选择,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体现。
     
      未来五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主要目标任务就包括“经济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科技自立自强能力显著提升,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取得重大进展”。其中,“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我们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尤其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制度型开放要求我们主动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构建与国际高标准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打造我国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的新优势,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向世界分享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发展红利。
     
      (一)制度型开放的发展过程
     
      2018年,制度型开放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被提出。201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40年间中国的经济增长是由一系列商品、要素和制度的开放倒逼改革来实现的。然而,过去40年间以商品和要素为主的开放红利已释放得比较充分。中国经济已从高速度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呼唤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2018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特点,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这是中央文件首次提出制度型开放,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将进一步向制度层面纵深推进,更加注重制度层面的系统性开放。同时,制度型开放将贯穿我国对外开放的各个方面。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这是对制度型开放的着力点和抓手进行进一步说明。
     
      2020年既是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也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既要“支持浦东在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增强配置全球资源能力、提升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等方面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创造经验”,也要“加快推进规则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率先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2021年1月,习近平主席在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议程”对话会上的特别致辞中指出:“中国将着力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超大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为各国合作提供更多机遇,为世界经济复苏和增长注入更多动力。”这表明制度型开放不仅能够让中国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也能让世界享受到中国推动制度型开放带来的巨大红利。
     
      2022年1月,习近平主席在世界经济论坛视频会议的演讲中指出:“中国将继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拓展规则、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指出:“推动制度型开放,增强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中的影响力,提升在国际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
     
      2022年11月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以视频方式出席在上海举行的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并发表题为《共创开放繁荣的美好未来》的致辞。习近平主席指出:“中国将推动各国各方共享制度型开放机遇,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制度型开放能够激发中国的制度潜能,让世界共享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机遇。由此可见,制度型开放是我国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大势、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抓手。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步入新时代的十年来,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包括货物贸易总额居世界第一位、服务贸易稳居世界第二位、已同2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19个自贸协定。
     
      (二)制度型开放是党中央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采取的重要举措,体现出党和国家对国内外形势的精准判断
     
      第一,我国综合国力增强,过去存在的资金短缺等资源制约因素已得到有效缓解。
     
      第二,商品和要素的跨境双向流动已成常态,商品和要素本身已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第三,商品和要素型开放与制度型开放之间的不协调、不匹配问题日益突出。
     
      第四,制度性差异成为商品和要素型开放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第五,国际新产业、新业态、新贸易投资范式不断兴起,而相应的经贸规则仍存在“真空地带”和“碎片化”趋势,亟需我们积极介入,提升中国在全球经贸新规则方面的参与度。
     
      (三)国外经济形势的复杂多变,促使我国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第一,全球贸易增速均出现不同水平的降低,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首先,受各国贸易规模出现不同程度增长的影响,各国贸易增速的统计基数逐步上升,导致各国贸易增速在统计上呈现降低态势;其次,目前全球已基本形成价值链分工格局,推进价值链分工进一步深化的难度较大;再次,价值链攀升意味着出口中的本国增加值上升,因而需要减少进口和出口的外国增加值,这意味着贸易量的减少,进而导致全球贸易增速的下降;最后,新冠肺炎疫情与俄乌冲突等国际性问题也为全球贸易的开展带来不利影响。面对全球贸易增速下降的现实,制度型开放为我们提供了一条在制度层面深化全球贸易的路径。
     
      第二,逆全球化趋势加剧,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全球价值链的分工达到一定程度以后,进一步深化分工的边际难度上升与进一步深化分工的边际收益降低,导致国际分工带来的贸易利得呈现逐步萎缩的趋势;其次,发达国家想要固守价值链顶端的诉求与发展中国家想要实现价值链攀升的诉求所产生的冲突日益激烈,这体现出原有的国际经贸规则对发展中国家的崛起具有一定的阻力;最后,部分国家将自身存在的治理问题归因于经济全球化,这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更多逆全球化的导向。制度型开放的过程能够为世界提供坚持多边主义与推动经济全球化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从而有望对抗单边主义与逆全球化的思潮。
     
      第三,国际贸易秩序面临调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少数发达国家主导建立了现有的国际贸易秩序。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现有国际贸易秩序的两大弊端日益突出。一方面的弊端来源于“差别化待遇”,同时也可能存在待遇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导致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坏。另一方面的弊端来源于“全球价值链分工形态”,当前的价值链分工形态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兴经济体的崛起,由发达国家主导建立的价值链分工服务于发达国家扩大市场覆盖范围的需求,导致不同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机会不公平”和“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愈发严重。部分发展中国家大量出口自然资源,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现金流,但却逐步丧失实现价值链攀升的机会,甚至逐步沦为自然资源的出口国,给国家的长远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蕴含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制度型开放有望减轻当下国际贸易秩序的弊端。
     
      第四,国际贸易规则面临重塑。全球生产力水平的总体提高和由全球化实践带来的世界经济格局调整,对国际贸易规则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20世纪90年代以来科技革命引发的产业变革,催生出众多新经济形态与新贸易方式,这些新生事物在旧的国际贸易制度框架下较难进行相应的规则补充。其次,经济全球化的新特征之一是多边贸易体系与区域、双边贸易体系共存。目前,全球已形成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等巨型自贸区。以WTO为代表的传统多边主义制度如果不进行新一轮改革,将无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特征。最后,保护主义浪潮复兴对WTO机制构成严重挑战。同时,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陷入停摆状态,也极大地削弱了WTO维护多边贸易体系规则的角色。在此背景下,制度型开放通过对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方面的协调融合,有望为国际贸易规则的重塑提供新方向。
     
      (四)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机遇推动我国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第一,中国拥有庞大的经济体量与经济规模。我国经济总量由2012年的53.9万亿元上升到2021年的114.4万亿元,占世界经济比重从11.3%上升到超过18%,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6300美元上升到超过1.2万美元。随着经济体量与规模的扩大,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随之提升,更有机会实现从国际经贸规则的被动接受者逐步转变为规则的主动制定者。
     
      第二,中国拥有超大规模市场优势。2021年《社会蓝皮书》显示,2019年,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41.2万亿元,已成为世界第一大实物消费市场。中国作为位居全球前列的消费市场,已经具有一定吸引并留住高端生产环节的能力。
     
      第三,中国在改革开放的探索过程中积累了宝贵经验。自2013年9月起,中国先后在全国范围内建成多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已形成多项具有示范效应及可移植、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为我国推动制度型开放提供了重要基础。
     
      (五)制度型开放具有重要的作用与现实意义
     
      基于我国的市场优势与国内外环境的需要,稳步扩展制度型开放是十分有必要的。无论对国内市场还是对国际市场,制度型开放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与现实意义。
     
      第一,制度型开放有助于推动市场化改革。制度型开放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又一次以开放倒逼改革的历史契机。如要求国有企业及政府采购贯彻竞争中性原则,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取代外资审批制度等举措,将有助于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优化,推动建立更加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对市场竞争及监管规则一致、工业技术标准一致和落实产权国际保护的国民待遇等方面的要求,将有效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第二,制度型开放有助于创造竞争新优势。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在贸易便利化与自由化、公平竞争、信息公开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具有更高标准,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有助于中国加快营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成本,提升供应链体系的运行效率,形成合作共赢的人文环境与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从而释放新的制度性红利,创造我国在全球经济贸易合作以及价值链分工中的竞争新优势。
     
      第三,制度型开放有助于提升中国在全球经贸新规则中的参与度。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22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指出:“中国将全面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推动同更多国家和地区商签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这表明我国通过稳步扩展制度型开放对接全球经贸新规则的决心。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为例,其在全球价值链的商业规则与纪律方面设立了更高标准,包括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等。同时,CPTPP针对以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供应链贸易等为代表的新挑战与新议题,引入了在竞争政策、知识产权和反腐败等方面的新条款与新规则。制度型开放将推动中国积极主动地对接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让中国更有机会参与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的网络建设,更好地在国际经贸规则与全球经济治理中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诉求。
     
      制度型开放是党中央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作出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国内外形势的精准判断,具有历史必然性与深刻现实意义。
     
      此外,制度型开放是党和国家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的重要体现。
     
      2022年11月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以视频方式出席在上海举行的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并发表题为《共创开放繁荣的美好未来》的致辞。习近平主席指出:“中国将推动各国各方共享制度型开放机遇,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实施好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
     
      中国积极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凝聚各方共识,实现公平正义,推动互利共赢。中国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环境,积极与国际高水平制度对接,不仅有助于保护在华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更有助于向世界传递发展中国家的声音与诉求。同时,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能够减少因制度性差异而引发的贸易摩擦,逐步扩大国际市场合作空间,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提升世界经济开放合作的层次。由此可见,制度型开放不仅能够为中国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创造良好制度环境,更有利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
     
      二、制度型开放的内涵及其提出背景
     
      (一)制度型开放的内涵
     
      第一,从经济开放角度来看,制度型开放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制度型开放需要对国内发展和国际环境变化进行审时度势,在竞争中通过调试、变革国内与国际间的贸易规则以及生产中的管理和标准等方面,使相应制度更加透明化,以制度的国际化融入来促进经济开放。
     
      第二,从全球治理层面来看,制度型开放被认为是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的战略路径。经济全球化使得每个国家的发展空间都不是一个孤岛,相反,世界是一个息息相关的共同体。因此,制度型开放不仅包含经济开放,还包含更广阔、更深层次的含义,也就是要系统且全方位地与世界接轨。在新一轮经贸规则和治理体系下,制度型开放不仅需要构建能够与国际经贸相衔接的规则和标准体系,还要着力释放全球化的制度开放优势,适时向国际“输送”国内先进的制度经验。
     
      结合以上的分析总结,制度型开放被赋予了更深层次的内涵。在全球化大环境下,一国的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要主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构建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国内规则和监管体系,积极向世界各国提供创新、有效的制度供给,深度参与协调融合,从而实现更加包容、普惠、公平的全球治理体系。
     
      (二)为什么提出制度型开放
     
      我们既要持续深化商品、服务、资金、人才等要素流动型开放,又要稳步拓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也就是说,我们的任务中,仍然包括继续升级要素流动型开放。而制度型开放的实行,又必然会反过来影响商品、服务和要素在不同国家之间的流动和配置。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需要更高水平的制度来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
     
      从理论层面来看,制度型开放能够实现协调融合。实际上,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与制度型开放都属于“开放”,也都存在“进和出”。传统的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主要是商品和要素的“进出”,而制度型开放则是规则等制度的“进出”:“进”就是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和标准,自主优化和完善国内市场相关的交易制度;“出”就是将自身在改革中形成的经验做法与世界共享,注重制度的对接、引领与拓展,从而实现制度协调融合的创新。具体来看,发挥制度型开放的优势有三条路径。
     
      第一,对接。为了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的需要,我们要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标,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建立章程法规,探索建立过去没有的制度和规则,并加以完善。加入WTO后,我们对法律法规中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坚决予以废止或修订,共集中清理了两千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促进了国内的进一步改革。我国应当重视国际中通行或普遍性的规则,接轨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积极吸收有利于推动国内发展的国际规则,以开放促改革,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第二,引领。我们需要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充分尊重现有的国际规则,对现有规则进行补充、修正、完善与创新,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的新范式。中国主导创建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在借鉴世界银行规则的基础上,对不符合实情的条例加以修正,帮助亚洲经济体缓解融资瓶颈,有效地弥补了现有多边贸易体系的缺口。
     
      第三,拓展。在参与制定和完善国际经贸规则和全球经济治理的过程中积极发挥建设性作用,提供更多有效的制度型产品,寻求与各国共同的合作空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在国际规则制定道路上,我们需要尽快完成从“接轨”到“铺轨”的转变。面临这种重大的社会角色转变,我们不应当做被动的旁观者、接受者,而要做主动的建设者、引领者,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展现中国智慧。这就需要我们从“互动”与“磨合”中推动问题的解决,在全球共同应对世界经济增长所受到的冲击中,寻找共同点,积极推动制度创新,通过“对接”和“引领”全球经贸规则,逐渐拓展全球经济治理的新规则。
     
      (三)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进程
     
      从历史经验看,我国对外开放经历了不断突破、不断丰富、不断完善的过程。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进程主要有三个阶段。
     
      第一,从1978年到2012年。这一阶段,我国的对外开放以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为主。在此阶段,我国依靠对外开放的窗口,在外贸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2011年,我国成为世界货物贸易第一出口大国。同时,我国在吸引外资方面也取得了巨大成就。
     
      虽然这一阶段以商品和要素开放为主要特征,但已经有了制度型开放的萌芽。2001年中国加入WTO,意味着中国开始主动对接国际经贸规则与标准,与全球贸易体系进行了制度接轨。
     
      第二,从2013年到2017年。这一阶段,我国开始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转变。2013年,我国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启对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探索和创新。沿着这两条主线,中国开始了制度型开放的一系列探索。自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中国已经同100多个国家和30多个国际组织签署了超过200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2016年,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在全国实施,限制措施由93项减到31项,极大地优化了国内外营商环境。
     
      这一阶段是中国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转变的过渡阶段,自贸试验区探索和“一带一路”建设无疑是其中最大的亮点。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探索表明了中国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决心,“一带一路”建设则充分彰显了大国立场。中国要通过“一带一路”建设,实现对国际经贸规则的创新和引领,与各国共商、共建、共享合作成果。
     
      第三,2018年至今。在当前这个特殊阶段,虽然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与制度型开放的双向开放模式仍然存在,但制度型开放是更为典型的特征。2018年,我国提出“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特点,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近年来,跨境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境外中资企业从2012年末近2.2万家增长到超过4.5万家,境外投资存量从2012年末0.5万亿美元增长到超过2.7万亿美元。与此同时,我国的自贸试验区充分发挥先行先试的作用,积极对接高水平经贸规则。2018年,海南自贸港建设启动,迄今已经推出了120多项制度创新成果,创新示范引领作用不断增强。
     
      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相比,这个阶段的开放更加注重体制机制的协调融合。通过签订《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多双边协定,我国的制度型开放正逐渐通过多个平台和机制尝试与全球模式进行互动。
     
      三、制度型开放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引领国际规则以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重要作用
     
      (一)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
     
      我国积极与WTO规则进行对接,全面履行“入世”承诺。同时,我国积极参与区域、双边、诸边以及多边经贸谈判,推动我国经贸规则改革,努力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标。中国将全面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推动同更多国家和地区商签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我国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上,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开放之门越开越大
     
      在货物贸易便利化方面,我国积极推进《贸易便利化协定》在中国的实践,提高了我国的口岸综合治理水平;主动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关于促进货物贸易便利化的内容。为做好RCEP实施工作,海关总署出台了《RCEP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提高了我国商品出口体系的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的发布,明确了经批准的出口商的定义和条件,规范了经批准的出口商的申请和核查程序。
     
      在外商投资方面,我国实施的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我国于2013年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展负面清单管理的探索,为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了经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不仅增加了外商投资准入内容,还提升了实施的精准度,实现了负面投资清单与外商投资法的衔接。我国扩大外资准入领域、缩减负面清单内容,一方面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另一方面也是我国积极主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实践。
     
      相较于货物贸易,我国服务贸易在制度实践上还有上升空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签订是我国扩大服务贸易的重要机会。海南自由贸易港率先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为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积累经验,探寻出新的发展路径。
     
      2.自贸试验区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深化我国制度型开放的实践,成为对外开放的高地
     
      从2013年到2022年,我国已设立21个自贸试验区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各地的自贸试验区承担着不同的改革开放任务,在对外开放中具有不同的制度尝试、制度创新的定位。但是它们都为我国在各个方面的制度型开放积累了经验。比如,在投资领域,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主张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结合中国实际,完成了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改革;在贸易便利方面,我国自贸区就人民币国际化、金融行业准入、资产管理等方面不断进行尝试,探索金融市场开放路径,创新金融监管模式。以北京自贸区为例,随着北京“两区”建设的发展,首家外商独资保险资管公司、全国首家外商独资货币经纪公司等一批标志性、重磅级机构陆续在京落地;在政府职能转变方面,自贸试验区实施了“多证合一”等便利商业发展的措施,建立基于信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提升行政效率,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目前,我国已经开展了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不断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成效向全国范围的实践。
     
      3.我国致力于营商环境的改善,为外资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条件
     
      其一,我国积极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新时代关于外商投资活动系统性与综合性的法律规范,是中国迈出关于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一步。在外商投资法实施两年多时间里,清理了不符合外商投资法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取消了一系列涉及外资企业设立和变更事项审批的规定,推动了中国的外资管理模式和开放水平。此外,我国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总结以往经验,对接国际标准,使外资企业对我国营商环境充满了信心。
     
      其二,我国积极推动市场化营商环境建设。首先体现在政府职能的转变,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我国出台了许多政策,明确了政府的权限,减少了企业经营前后的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其次体现在公平竞争方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保障每一个企业的利益。从2013年到2022年,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第96位跃升至第31位。由此可见,我国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引领国际规则
     
      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同时,我国努力推动中国标准走向世界。“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是我国从国际规则的追随者到国际规则的建设者、贡献者、引领者转变的重要标志,它实现了从中国倡议到国际共识、从中国担当到国际责任、从中国推动到国际共建、从中国标准到国际规则的跨越。中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秉持着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及合作模式,在遵循现有国际规则制度的同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现有的国际通行规则作出创新与补充,带动了沿线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
     
      1.我国通过一揽子贷款协议促进了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29个国家财政部门共同核准了《“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综合运用多种融资方式、设置灵活的融资条件,满足受援国家多样的发展资金需求。在修建铁路或大坝时,这种一揽子协议使我国得以制定具体的建设或工程标准和协议。
     
      2.依托“数字丝绸之路”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和数字基础设施在国际上的发展
     
      “数字丝绸之路”是“一带一路”倡议的一部分。中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的电信和其他科技领域已处于领先地位。例如,华为和中兴在沿线国家电信基础设施等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
     
      (三)制度型开放是党和国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抓手
     
      1.在政治方面,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
     
      近些年,多边主义成为各国间讨论的一个焦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正阻碍着国际间友好往来和多边主义的推动。联合国以多边主义为核心理念,成为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核心机制的重要平台。世界各国在多边主义的制度框架下协调行为,达成国际合作。中国积极呼吁真正的多边主义,高举多边主义旗帜,始终认为世界上只有一个体系、一种秩序、一套规则、一种多边主义,拒绝任何绕开安理会的单边行动。
     
      中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始终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与沿线各国友好往来、互帮互助,这是中国对多边主义理念的重要实践,同时也向世界各国表明,只有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加强国际多边合作,国际面临的种种问题才能真正得到解决。
     
      “察势者明,趋势者智。”中国积极提出蕴含中国智慧的方案解决世界难题,提出全球发展倡议与全球安全倡议,求同存异,得到二十国集团成员的一致称赞。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期间,习近平主席密集展开双边多边外交活动,向各国宣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的中国未来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大政方针。在深入的交流互动中,各国对新时代中国的未来有了更深的认知,对中国以自身开放发展推动世界进步有了更高的期许、更多的信心。
     
      2.在安全方面,提出全球安全倡议
     
      近些年来联合国积极开展维和行动,在《联合国宪章》中确立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要原则,构成了国与国之间友好往来的“黄金法则”。中国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之一,对国际安全方面不仅提供了人员、资金等有形资产,还为联合国维和行动积极建言献策。近年来,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多个维和领域文件的编写修订工作。2020年3月,中国倡议并提交的首个关于维和人员安全问题的决议草案,在安理会获得一致通过,充分彰显了中国在维和领域从行动实践到观念引领的深刻转变。中国将始终站在和平的一边,反对一切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站在人类进步的一边,同世界各国一起为实现世界永续和平发展,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不懈奋斗。
     
      3.在文明方面,倡导文明多样性
     
      随着历史的发展,各国形成了丰富多彩且独具特色的文明形态。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各种文明又相互交融在一起。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关键时期对人类社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天比以往更需要全人类的齐心协力,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呼声也愈来愈烈。我们真诚呼吁,世界各国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中国始终坚持以文明互鉴代替文明冲突、以文明交流代替文明隔阂、以文明共存代替文明优越、以文明欣赏代替文明贬抑。促进文明的包容,每一种文明都有独特的意义,文明之间无高低优劣之分。中国积极倡议同世界各国搭建文化交流平台,共同打破阻碍人类交往的隔阂,促进文明和谐共存。
     
      4.在发展方面,提出发展倡议
     
      2016年,联合国启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呼吁各国采取行动,为实现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而努力。如今,我国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10年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减贫目标,为全球减贫创造“中国样本”,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了中国力量。
     
      5.在生态方面,加快绿色低碳转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战略,我国在实现低碳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与成效。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向世界作出实现“双碳”目标的中国承诺。比如,北京冬奥会成为迄今为止第一个“碳中和”的冬奥会。我国构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建立全国碳市场,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这都是中国走出符合自身国情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实践。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高度重视。
     
      总之,我们要在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协调融合。我国正处于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转变的关键时期,这就要求我国要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对接。要提升国内制度供给质量,促进国内经济体制的平稳改革。进一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同时,逐步提升“规则整合”的能力,积极在政治、安全、文明、发展以及生态领域向全球治理新规则拓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稳步推动制度型开放。
     
      制度型开放是基于党和国家对国内外形势的精准判断提出的,具有历史必然性和深刻现实意义,更是党和国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的重要抓手。制度型开放相比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更注重规则的协调融合,我国在制度型开放对标、引领、拓展三条基本路径上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未来,在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中,中国还需要做好内外统筹工作:对内,要做好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工作,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可复制经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升制度型开放的治理能力;对外,要积极对接RCEP、CPTPP等国际规则,持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不仅要做好规则的对标者,还要做好规则的引领者。我们始终并充分相信制度型开放将突破种种挑战,高举人类命运共同体旗帜,在中国市场大放异彩。
     
    (薛熠: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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