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以宁:对民营企业转型要有信心和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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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7-04-07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 厉以宁,北京四海昌信咨询中心,可特邀知名专家学者出席演讲会议等活动
    厉以宁

    • 专家介绍:厉以宁教授,1930年11月22日出生于中国江苏省。1955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系,后留校任教。1985-1992年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系主任,1993-1994年任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1994年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厉以宁教授现任九届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民主同盟副主席,中国国际交流协会副会长,中国环境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中方委员、中日友好21世纪委员会中方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经济学评议 组成员、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成员等职。厉以宁是享誉海内外的著名经济学家,对于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厉以宁教授在对中国以及其他许多国家经济运行的实践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发展了非均衡经济理论,并运用这一理论解释了中国的经济运行。厉以宁从中国经济改革之初就提出用股份制改造中国经济的构想。这一构想包括用股份制改造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以及其他所有权不明晰的企业。他的这一理论与政策主张在中国经济改革与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因此理论界与政策制定者广泛接受。他的理论与政策主张促进了中国经济改革与经济发展。可以说,他的理论与政策主张对中国经济改革与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而又重要的影响。

    对民营企业转型要有信心和耐心

      中国现阶段的民营企业家,大体上由三部分人构成。
     
      第一,从个体工商户、小业主逐年积累而形成的一批民营企业家。他们是改革开放以后最早在市场中摸爬滚打而挣得一份家业并由此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成为民营企业的创办人、合伙人。
     
      第二,由乡镇企业改制而兴起的一批农民企业家。其中不少人就是当初的社队企业(后改为乡镇企业)的负责人或骨干。他们在发展市场方面是有贡献的。因为这时,他们所在企业的产品需要自找市场,自谋销路。他们带着样品和订单,走遍城乡,在共同努力下,一个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外的乡镇企业商品市场终于形成了,大一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终于被打破了。以后,随着乡镇企业的转型、改制,这些当初的乡镇企业的负责人和主要骨干也就转化为民营企业家。
     
      第三,所谓“九二派”。也就是邓小平1992年南方谈话以后,从体制内转到体制外,自行创业,逐渐发展壮大,而陆续成为企业界人士。当然,“九二派”是一个笼统的说法,实际上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有不少从体制内转到体制外的先行者了。他们之中有不少人曾经在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中担任过干部,有高等学校学历,又有实际部门工作的经验,并且熟悉体制内经济和管理的操作。特别是,由于对国外的经济状况了解较多,对世界科技进步的趋势有较深刻的认识,所以,他们在素质上的优势是小业主出身的民营企业家和乡镇企业负责人出身的企业家远远不及的。
     
      以上三类不同背景不同经历的民营企业家中,第一类民营企业家不易摆脱小业主意识,他们依然把小业主阶段的创业经验牢记在心,从而形成浓厚的家族中心观念,即使认为有必要采用股份制形式,但实质上仍然是家庭成员持股制,坚持“肥水不流外人田”。
     
      第二类民营企业家的背景和经历中,乡镇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理念依然牢固存在。与第一类民营企业家比较接近的是:他们也形成了家庭中心的观念,所以即使也采取股份制形式,家庭成员持股制仍是基本的。如果一定要对第一类民营企业家和第二类民营企业家之间找出差异的话,也许可以这样认为,即出身于乡镇企业的民营企业家中,除了某个家庭中心以外,可能还带有乡土观念,这是指:当初走向民营企业的过程中,可能有好几个家庭都曾是乡镇企业中的创业者,他们既是同村的好友,又是创业时的伙伴,现在企业做大了,于是形成了几个家庭共同主持已经壮大的民营企业。这样一来,即如果遇到困难几个不同家庭的代表会坐在一起商量对策,这就与单纯由小业主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不一样了,因为在那里只有家长一个人拍板做主,家长是权威。而由乡镇企业演变而成的民营企业,不是以一个家庭为中心,而是有几个家庭共同主持,所有可以采取的重大决策由会议讨论,共同通过决策,这就比一个家族拍板要前进了一步。当然,这也不否认另一种可能性存在,即当几个家族的代表各有看法,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时,这家民营企业可能由此分裂,结果形成两家或多家民营企业。
     
      第三类民营企业家与前面提到的两类民营企业家相比的最大特点是,他们有高学历,懂科技,了解世界经济和产业的发展趋势,一心想把自己创办的民营企业转型为现代企业。在许多人的眼中,他们是新型的民营企业家,他们不仅同意市场调节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决议,而且也同意加快建立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他们对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同样是深刻的。只有在法制健全,而且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情况下,才会把投资于混合所有制企业作为自己的发展途径。
     
      同样,我们还可以设想,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以小业主为背景起家的民营企业,以及更多的以乡镇企业为背景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会从家庭制企业走向混合所有制企业。在这方面,一是要有信心,因为走向现代企业制度是大势所趋。但家庭企业仍会继续存在是无疑的;另外,还要有耐心,对家庭企业的转型改制要等待一个时期,因为这些家庭在实践中将会逐渐体会到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的发展肯定更适合、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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