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知名教授为某民企“党纪学习教育”在京授课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知名教授为某民企“党纪学习教育”在京授课...

  •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知名教授为某民企“党纪学习教育”在京授课
     

     
    2024年7月11日下午,某民企主办、北京四海昌信咨询中心培训部协办的“党纪学习教育”在北京举办,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某知名教授受邀,就“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主题分享。教授主要从“《条例》的基本精神“、“《条例》的历史沿革”、“《条例》的最新修订”、“《条例》的具体适用”“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五个方面展开分享。该单位领导干部40余人现场参加学习。
     
    一、《条例》的基本精神
    (一)反腐倡廉党内法规体系
    (二)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
    1.第4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2)党纪面前一律平等。(3)实事求是。(4)民主集中制。(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2.“纪在法前”的理解:
    (1)有些线索司法机关先立案。
    (2)执纪手段不足,导致有些既违法又违纪事实无法认定。
    (3)证明标准不一。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明确合理可信”标准。
    二、《条例》的历史沿革
    三、《条例》的最新修订
    (一)重大意义
    (二)主要看点
    (三)主要修订(重要亮点)
    1.《条例》第17条中“谈话函询”。
    2.《条例》第30条中以及“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条例》第37条中“不重复原则”。
    4.《条例》第52条增写了“网络文本、图片、音频”三个种类。
    5.《条例》第55条中增写:“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明确“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条例》第56条增写“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表述,增写“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理规定。
    7.《条例》第58条增写“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表述。
    8.《条例》第58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增写“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表述。
    9.《条例》第70条第二款规定:“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增写“个人搞迷信活动”。
    10.《条例》第80条增写:“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1.《条例》第85条增写,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到留党察看等处分。一是“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二是“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三是“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12.《条例》第91条增写“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3.《条例》第98条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
    14.《条例》中104条增写“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
    15.《条例》第106条第一款增写:“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条例》第109条增写了“身边工作人员”谋求特殊待遇。
    17.《条例》第114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增写“福利”。
    18.《条例》第130条增写第二款:“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9.《条例》第131条增写:“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0.《条例》第134条增写:“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一是“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二是“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三是“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21.《条例》第135条增写: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一是“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二是“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三是“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四是“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22.《条例》第139条增写,“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第二款增写,“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3.《条例》第150条规定增写了“铺张浪费”。
    24.《条例》第153条规定增写了“网络空间”,将以前的“有不当行为”改为“不当言行”。
    四、条例的具体适用
    五、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
     
  •   北京四海昌信咨询中心中央政策解读专业服务机构,邀请著名经济学家,党建专家,法学专家,文化专家等开展中央政策解读,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干部培训,专题培训,课题研究,投资并购,招商引资,公共关系,十四五规划等服务。联系电话:010-68998188

  •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刊登的文章、数据版权均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网站观点,若有疑义,请与本中心联系
民生智库——北京四海昌信咨询中心  Copyright © 2008-2018 京ICP备09033294号-1   
投诉电话:010-68007379 地址: 北京市万寿路甲12号D座7层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