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公车治理重点解决6问题 党政机关不配越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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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1-06-13   来源:未知


  •   今年在全国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近日,记者就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采访了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

      专项治理重点解决6个方面突出问题

      这位负责人介绍,今年年初,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从降低配备标准、压缩编制数量、强化经费预算管理和审批购置、使用、保险、维修及加油等方面,对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严更高要求。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专项治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负责人表示,通过专项治理,重点解决以下6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即违反中央或地方、部门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二是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即超出中央或地方、部门公务用车排气量或价格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三是违反规定换车、借车,即擅自采取折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四是摊派款项购车,即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或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五是豪华装饰公务用车,即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六是公车私用。

      建立公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统计报告制度

      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从4月份开始,至2011年底基本结束,主要分动员部署、清理纠正、重点检查、建章立制4个阶段进行:一是严格清理纠正。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对公务用车逐辆进行登记自查,不遗漏、不隐瞒,彻底摸清车辆底数;组织力量对登记上报情况逐车进行核实甄别,不留空白、不留盲区,对发现和认定的违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二是严格编制和配备标准。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两个《办法》精神,从实际出发,按照不突破原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要求,明确新的编制和配备标准,重新核定车辆编制总数并报上一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总量,严格依照规定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三是严格使用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逐步建立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切实避免公车私用,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严禁擅自处理违规车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专项治理明确了相关规定和政策界限,一是对违规车辆的处理,本着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按照调剂使用、公开拍卖、经批准继续使用和换回、退回等方式进行。严禁擅自处理违规车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对越野车的治理,两个《办法》下发后,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但须严格审批程序,纳入车辆编制,实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三是对责任人的处理,区别情况、体现政策。对主动自查、及时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宽从轻处理;对隐瞒不报、不及时纠正的,严肃处理;对两个《办法》下发之后的违纪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四是严禁借机更换公务用车。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须优先使用单位现有车辆,严禁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违规新购置车辆。在《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至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重新核定编制和配备标准前,原则上暂停新购置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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